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秋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6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304民初2380号 |
案号 |
(2021)陕0304执1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宝鸡市星期六时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期间的利息为19916.54元,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期间的利息为704259.11元,2021年4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每时段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195‰计付);具体偿还方式为:于2021年9月1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宝鸡市风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林君、高秋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宝鸡市星期六时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宝鸡市风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林君、高秋凤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以上还款义务,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本案的所有剩余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0594元,减半收取20297元,由被告宝鸡市星期六时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于最后一期借款偿还之日一并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