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1********7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21民初3435号
案号
(2021)湘1021执19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康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桂阳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贷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956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合计895604元,2020年9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988‰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彭康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桂阳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有权在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就借款抵押物被告张新涛位于桂阳县城关镇五云观37a栋多套房(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4840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桂阳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6元,由被告彭康、张新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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