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30********1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521民初1353号
案号
(2021)湘0521执恢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邓超、李永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魏娟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92400元。如义务人未在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邓超、李永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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