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30********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3130民初1517号
案号
(2021)湘3130执1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钟浩、向星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利息予以计算,并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737.5元,由被告钟浩、向星洁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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