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6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2民初5495号 |
案号 |
(2021)粤1702执4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11603659】。一、限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797284元给原告刘丽;二、限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97284元为基准,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6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时止)给原告刘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6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丽负担276元,由被告阳江壹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8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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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黎志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0075560462X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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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江市闸坡镇阳江恒大御景湾C区18号商业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