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秀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3********5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02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7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702执5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19604177】。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告陈计发、梁秀珠、阳江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按字阳江分行营业部支行2014年203号);二、限被告陈计发、梁秀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7075.15元及利息(上述利息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为0元,此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三、限被告陈计发、梁秀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8600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四、被告阳江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江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计发、梁秀珠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负担47元,由被告陈计发、梁秀珠、被告阳江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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