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秀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5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2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7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702执5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19604177】。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告陈计发、梁秀珠、阳江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按字阳江分行营业部支行2014年203号);二、限被告陈计发、梁秀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7075.15元及利息(上述利息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为0元,此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三、限被告陈计发、梁秀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8600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四、被告阳江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江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计发、梁秀珠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负担47元,由被告陈计发、梁秀珠、被告阳江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