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翁宝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0********1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102民初685号
案号
(2021)粤5102执2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翁宝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金钟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货款94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起诉时(2021年4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计1086元,由被告翁宝萍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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