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喜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102********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102民特77号
案号
(2021)粤5102执2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陈泽川与申请人黄喜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5月11日经潮州市湘桥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粤5102民诉前调307号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黄喜武确认结欠申请人陈泽川借款人民币20000元,该款由申请人黄喜武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十一个月每月20日前各付还申请人陈泽川借款人民币1600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付还申请人陈泽川借款人民币2400元。二、申请人陈泽川同意放弃申请人黄喜武尚欠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期间的利息(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全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主张权利。三、申请人黄喜武若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的,申请人陈泽川将按申请人黄喜武的实际欠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抵除申请人黄喜武已经付还的金额后尚欠的款项及该尚欠款项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全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申请人陈泽川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泽川与申请人黄喜武于2021年5月11日经潮州市湘桥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粤5102民诉前调307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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