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7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7146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3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76389.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6月21日为143082.94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展期合同》的约定计算)。同时,被告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82078元。二、被告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张洪真对被告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776389.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以本金380万元按年利11率5.655%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3776389.58元按年利率8.482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182078元,在最高限额3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张洪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张洪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12元,由被告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张洪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12(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洪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2522807X3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垛田镇王横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