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04********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民初150号
案号
(2021)皖05执8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惊天工程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前向原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288313.39元,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逾期担保费三项合计6779.88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自2020年4月2日起以20288313.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代偿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前向原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9320821.5元,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逾期担保费三项合计15919.48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自2020年4月2日起以2932082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代偿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安徽惊天工程机器人有限公司、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前向原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7700元。四、原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以被告安徽惊天工程机器人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当涂经济开发区大城坊西路与205国道交叉口不动产(土地面积66651.02㎡,建筑面积25580.55㎡)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以被告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惊天工程机器人有限公司451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以被告罗铭持有的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355.2743万元股份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被告安徽惊天工程机器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向原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款项向原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罗铭、沈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项向原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本案诉讼费290248元,减半收取145124元,由被告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惊天工程机器人有限公司、罗铭、沈军共同负担。十一、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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