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0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06民初800号
案号
(2021)皖0706执18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褚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600元,由张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1-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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