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1********3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5894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2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菊、刘开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478.82元、利息4166.88元、截至2019年12月11日的罚息96521.59元。2019年12月12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8%计算,至清偿日止;二、被告林海、被告林慧丹、被告孙智杰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林海、被告林慧丹、被告孙智杰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刘成菊、刘开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8元,诉讼保全费1969元,由被告刘成菊、刘开跃、被告林海、被告林慧丹、被告孙智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