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2********3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4民初910号 |
案号 |
(2021)湘0224执1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株洲市星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坤、谭湘华、唐荣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19日解除;二、被告肖坤、谭湘华、唐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株洲市星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物业费及商场运营管理费共计164160元;三、原告株洲市星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返还被告肖坤、谭湘华、唐荣交纳的100000元履约保证金;四、被告肖坤、谭湘华、唐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株洲市星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五、驳回原告株洲市星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412元,由原告株洲市星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87元;由被告肖坤、谭湘华、唐荣共同承担66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