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桂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23民初5195号 |
案号 |
(2021)湘0223执3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文桂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赔偿款103771.88元、保险费4235.81元、律师费5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103771.8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起的按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文桂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