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国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6********6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0304民初184号 |
案号 |
(2021)陕0304执恢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宝鸡市长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陈国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占用原告黄启富1500万元期间的经济损失(计算办法: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19日至2013年8月26日;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25日至2013年8月26日;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25日至2013年9月2日;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9月2日;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9日至2013年9月2日;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9月2日;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8日起至2013年9月2日;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8日至2013年10月26日;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14日至2013年10月26日;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26日;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以1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2月30日;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月10日;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10日,以上各时间段均按照利率标准月息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62元,由被告宝鸡市长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陈国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