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玲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21********1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304民初1964号
案号
(2021)陕0304执1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商永平、王玲燕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存祥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商永平、王玲燕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6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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