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霞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2********3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1民初2096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5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蒋霞玲与秦振强离婚;二、蒋欣欣由蒋霞玲抚养,秦振强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抚养费3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3年),此后以满3年的次日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支付1万元,至蒋欣欣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蒋霞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蒋霞玲不服原审判决并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民终3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虽已解除,但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于2016年2月购买房产一套,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立山路紫轩时代广场2单元1904,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8月4日秦振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女儿秦子怡当场遇难,秦振强伤后右腿高位截肢。秦振强获得418996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偿还了部分债务,并于2018年5月16日将剩余210000元转到蒋霞玲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该赔偿款属于秦振强的个人财产,蒋霞玲应予返还。另外女儿秦子怡的赔偿款235528元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霞玲,该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应予以分割。因原告右腿高位截肢,无生活来源,经济较为困难,且后期二次手术需要花费50000元左右,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给予适当考虑。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蒋霞玲辩称:1.原告诉请房产分割前应为能够保证婚生女蒋欣欣的疾病治疗预留一定份额;2.原告转给被告的210000元款项,已在被告实际领取获得后发生赠与行为,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花费;3.原告转给被告的210000元并非全部都是原告事故伤害的赔偿款,其中既包含修车赔偿款40000元,又包含原、被告双方户口下的被扶养人秦子俊的抚养费以及原告父亲秦效才的赡养费(已经另案诉讼并裁判认定113000元),还包含事故发生后经由车辆挂靠运输公司转付至原告账户的59000元车辆人员险(蒋青青、秦子怡各27000元),该款原告获得后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应冲抵前述210000元中的款项;4.原告本案诉请陈述不实,第三项诉讼请求无请求权基础,应当不予支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后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秦振强、蒋霞玲于2000年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秦子恒,****年**月**日生育长女秦子怡,2012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4日,秦振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秦子怡当场遇难,秦振强伤后右腿高位截肢。案经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后,秦子怡死亡一案,实际赔付给秦振强、蒋霞玲的235478元已于2018年4月17日转入蒋霞玲的银行账户;秦振强受伤一案,扣除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秦振强实际获得赔偿款369141元,在偿还150000元债务后,秦振强于2018年5月16日将210000元转入了蒋霞玲的银行账户,同日蒋霞玲偿还房屋贷款334974.35元。2019年6月2日,秦振强、蒋霞玲所育次女蒋欣欣出生,经诊断患有先天性胆管闭锁、肝胆管炎,后行肝脏移植手术。2020年4月2日,蒋霞玲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秦振强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122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蒋霞玲与秦振强离婚;蒋欣欣由蒋霞玲抚养,秦振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抚养费3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3年),此后以满3年的次日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支付1万元,至蒋欣欣年满18周岁为止。后蒋霞玲就该判决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民终3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蒋霞玲不服该判决并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民申11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蒋霞玲的再审申请。现秦振强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婚姻存续期间,秦振强、蒋霞玲购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青龙分场紫轩时代广场1、2号楼2号楼2单元19层4号的房屋一套,并于2018年6月22日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鄂(2018)武汉市黄陂不动产权第0027903号],权利人系蒋霞玲、秦振强。庭审过程中,蒋霞玲、秦振强均同意就案涉房屋作价1000000元进行分割,蒋霞玲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秦振强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为秦振强、蒋霞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两人共同所有。秦振强因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步履维艰,蒋霞玲抚育疾病缠身的蒋欣欣亦含辛茹苦,鉴于该房屋项下的贷款已经偿还完毕,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关于房屋价值的意思表示、房屋归属的个人意愿和现实需求以及两人的经济条件、生活现状,本院认为,该房屋宜归蒋霞玲所有,并由蒋霞玲支付秦振强房屋分割款50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秦振强于2018年5月16日转入蒋霞玲银行账户的210000元,系秦振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部分赔偿费用,该赔偿费用给予的目的是保障秦振强以后的治疗、生活等方面的支出,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应为秦振强一方所有的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考虑到蒋霞玲并未举证证明其与秦振强就该210000元另有书面形式的约定,故对秦振强要求蒋霞玲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秦子怡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235478元,是对秦振强、蒋霞玲双方的补偿,应归两人共同共有,考虑到该部分款项已实际支出,并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及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故对秦振强要求分割秦子怡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蒋霞玲辩称分割房屋前应为能够保证女儿蒋欣欣治疗疾病预留一定的份额,鉴于蒋欣欣已另案主张权利,故对蒋霞玲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青龙分场紫轩时代广场1、2号楼2号楼2单元19层4号的房屋[鄂(2018)武汉市黄陂不动产权第0027903号]归蒋霞玲所有,蒋霞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秦振强房屋分割款500000元;二、蒋霞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秦振强交通事故赔偿款210000元;三、驳回秦振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计3214元,由秦振强负担1635元,蒋霞玲负担15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