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4********0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1民初287号
案号
(2021)皖1621执4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葛超、魏蕴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徐小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息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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