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路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0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2民初6546号
案号
(2021)皖1222执4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路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艺璇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吴路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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