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路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0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2民初6546号 |
案号 |
(2021)皖1222执4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路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艺璇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吴路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