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3********0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4执673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恢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郑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25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详见没收财产清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44年1月2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被告人江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详见没收财产清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37年1月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三、被告人赵佳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39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附加剥226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四、被告人汤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33年7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五、被告人刘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38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刘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227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38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夏帮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36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八、被告人朱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33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九、被告人方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228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37年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文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张文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与前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一、被告人蒋旭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二、被告人冯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29(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三、被告人王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四、被告人凤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五、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第(十)项中对“刘志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刘志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230十六、被告人张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七、被告人李博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八、对随案移送的手机17部及扣押于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赵佳童名下牌号为皖ek5021“大众途观”牌、常青(系被告人郑凯妻子)名下牌号为皖e57871“宝马”牌轿车各1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九、对被告人郑凯、江帆、赵佳童、汤阳、刘畅、刘旭、夏帮亮、朱超、蒋旭宝、方晨、张文强、冯博、凤豪、王健、刘志伟、张含、李博爵诈骗及敲诈勒索犯罪共同违法所得622100元;对郑凯、赵佳童、刘畅、刘旭、夏帮亮、汤阳、蒋旭宝、张含、张文强、王健、方晨抢劫犯罪违法所得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二十、对被告人江帆在江凯公司经营期间投入供犯罪所用的资金及投资收益;被告人冯博在江凯公司经营期间投入供犯罪所用的资金及投资收益10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3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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