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1********2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2民初3155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3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闫会峰、马明芳、石家庄泽宇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燕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1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