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庆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1民初1699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2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贺庆亚、胡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连云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7443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5日后的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连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2742元,由被告贺庆亚、胡众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