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23民初694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恢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胜明、李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截止于2015年7月20日的逾期利息16514.7元及后期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罚息年利率为18.375%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梅光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168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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