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0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民终7493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5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4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二、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令根货款126633.36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26633.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三、驳回孟令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为3045元,由孟令根负担1838,钱军负担12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由孟令根负担3676元,钱军负担24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