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0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民终7493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5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4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二、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令根货款126633.36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26633.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三、驳回孟令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为3045元,由孟令根负担1838,钱军负担12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由孟令根负担3676元,钱军负担24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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