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玲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4民初3952号 |
案号 |
(2021)皖1124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玲英、唐松偿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2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8日的利息为246572元,2020年10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本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果被告葛玲英、唐松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登记在唐文仲名下的抵押房产(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298号4幢1单元101室、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11号4单元101室、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298号4室、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25号门面等2户),所得价款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222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无其他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调解减半收取13266.5元,由被告葛玲英、唐松、唐文仲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