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23民初5603号 |
案号 |
(2021)皖1523执2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斌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舒城县城关镇安天幸福里购物广场货款6846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日起以684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元,由被告胡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