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02********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11民初1102号
案号
(2021)皖0711执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蔡传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114524.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79%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被告蔡传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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