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7********820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11民初104号
案号
(2021)皖0711执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昌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96852.75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79%计算)。二、被告朱蕾蕾、被告吴昌兴、被告铜陵市坤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小微企业协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329元,由被告吴昌银、被告朱蕾蕾、被告吴昌兴、被告铜陵市坤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小微企业协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340700395103820U
登记机关
铜陵市民政局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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