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江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3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06民初1487号
案号
(2021)皖0706执1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50元;二、查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4838.19元;三、查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2995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0年5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查江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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