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2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705民初3446号
案号
(2021)皖0705执恢1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狮子山区昊运装饰建材经营部货款10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铜陵市狮子山区昊运装饰建材经营部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过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涛负担。本判决为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1-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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