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89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891民初717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陈小贞、被告陈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借款本金2680000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的利息86247.07元,本息共计2766247.07元及以本金26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二、限被告李荣碧、被告梁玉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640000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利息111716.06元,本息共计2751716.06元及以本金26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三、限被告李荣朋、被告蔡秀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660000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利息109897.53元,本息共计2769897.53元及以本金26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四、被告陈小贞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荣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李荣朋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鸿源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额为321.6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荣碧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二项在最高额为316.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海泽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三项在最高额为319.2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湛江市银邦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被告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湛江金钱鳘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湛江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玉芳、被告龙土金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在最高额为贰亿柒仟柒佰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被告柯绮霞以其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1/43号西粤京基城首期1幢3203房(房屋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116666号)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该财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6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被告柯绮霞以其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1/43号西粤京基城首期1幢3204房(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115670号)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该财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78.8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1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5335.02元,由上述十七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龙土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3568205893K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湛江市霞山区避风塘地段之一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