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道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8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05民初4140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3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道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姚荷花各项损失合计444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道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