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慕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1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05民初3574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3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慕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偿还2021年2月至7月贷款本金4094.18元、利息14437.61元。二、被告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慕瑞追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4元,减半收取4552元,由被告慕瑞、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承担435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