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爱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26********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602民初2672号
案号
(2021)桂0602执恢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潘爱青、防城港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3)年防港中银零房贷字第119号】;二、被告潘爱青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贷款本金204964.28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7月15日需支付利息、罚息为14201.38元;2019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防城港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潘爱青所负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742.91元,减半收取计2371.46元,由被告潘爱青、防城港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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