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3134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4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金都百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0302480.25元、违约金6090744元、代偿资金占用费316664元、律师费100000元、诉讼费176599元,共计26986487.25元(代偿资金占用费以20302480.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西安金谷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银凤、马雷、马弢、刘卫、李国英、刘红梅、马季、刘洪亮对判项一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99元,由原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被告临泉县金都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