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2********28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1251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1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青、谭忠向原告广西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15807.12元及违约金(1.以2717.5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以898.7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以898.7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以898.5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5.以898.7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6.以9494.9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青、谭忠向原告广西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广西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08元,由被告周青、谭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