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邵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1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1民初2774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恢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裴邵平、裴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爱青货款1070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裴邵平、裴永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