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冠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02********1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05民初3571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3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贷款本金401707.64元及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13185.83元(含罚息224.84元、复利278.8元、未还罚息复利3.39元),合计414893.4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7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冠梅追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3元,减半收取计3761.5元,由被告张冠梅、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