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4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4民初476号 |
案号 |
(2021)皖1824执1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517.3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1523.91元、费用1969.56元,合计12010.81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案件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郭海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