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2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23民初1384号
案号
(2021)皖0323执17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秀荣借款本金50000元(该借款为2014年10月8日换据后的借款)及利息(其中2015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何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秀荣借款本金50000元(该借款为2014年9月1日的借款)及利息(其中2015年9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何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元(原告何秀荣申请缓交,本院予以准许,未实际缴纳),由被告何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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