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23民初1384号 |
案号 |
(2021)皖0323执1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秀荣借款本金50000元(该借款为2014年10月8日换据后的借款)及利息(其中2015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何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秀荣借款本金50000元(该借款为2014年9月1日的借款)及利息(其中2015年9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何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元(原告何秀荣申请缓交,本院予以准许,未实际缴纳),由被告何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