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晁阳村村民委员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46103********32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304民初1391号 |
案号 |
(2021)陕0304执1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晁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宝鸡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01944.73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年利率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计2472元,由被告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晁阳村村民委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