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尤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4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21民初804号
案号
(2021)皖0621执3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尤玲、张后全、张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丁思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率则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2.5元,由被告尤玲、张后全、张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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