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4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21民初804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3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尤玲、张后全、张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丁思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率则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2.5元,由被告尤玲、张后全、张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