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5********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25民初1270号
案号
(2021)湘1125执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中文医疗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5845.01元;二、驳回原告吴中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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