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5********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5民初1270号 |
案号 |
(2021)湘1125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中文医疗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5845.01元;二、驳回原告吴中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