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敏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2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2刑初25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48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肖瑞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喻世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三、被告人黄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梁敏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韦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六、被告人李勋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七、被告人余忠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八、被告人金仁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九、被告人李飞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十、被告人王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十一、被告人刘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8天,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十二、对被告人喻世保、梁敏翠、韦勇、李勋城、余忠玉、金仁根、李飞琴、王芳、刘雪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被告人肖瑞武、黄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查扣机关查扣的赌博机、赌资等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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