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8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4民初5309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54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千军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被告邓辉、李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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