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5********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5民初1152号 |
案号 |
(2021)湘1125执8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罗海霞与被告李连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原告罗海霞与被告李连军双方一致确认: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李连军共计向原告罗海霞借款120000元;二、被告李连军自愿在2021年10月20日前归还所欠原告罗海霞的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止;被告李连军可以在2021年10月21日前提前还款,借款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提起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如被告李连军未按上述第二款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罗海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李连军支付2021年10月21日以后的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21日止,2022年10月21日后仍有未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84%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四、原告罗海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830元,被告李连军负担8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