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文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2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6民初670号 |
案号 |
(2021)湘1126执恢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永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周丽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15万元;二、限被告永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12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2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2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17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17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3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8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34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3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13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4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4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周丽芳借款16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含被告永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的13000元;被告宁远县中誉诚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未付利息和未付逾期利息承担垫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周丽芳其他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