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潮州市越华塑胶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8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102民初587号 |
案号 |
(2021)粤5102执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越华塑胶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7000元及计至2016年2月20日止的利息1669467.92元,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8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被告广东省楚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潮州市桥东楚宜大酒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丁宜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丁汉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70%的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余楚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30%的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潮州市越华塑胶工贸有限公司、广东省楚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桥东楚宜大酒店、丁宜娟、丁汉来、余楚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公告费263.1元;八、驳回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52元,由被告潮州市越华塑胶工贸有限公司、广东省楚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桥东楚宜大酒店、丁宜娟、丁汉来、余楚亮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楚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潮州市东山路楚宜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