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5334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5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薛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薛媛媛代偿款284444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二、被告路勇对原告上述代偿款按照50%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9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张薛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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