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广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0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5民初4296号 |
案号 |
(2021)皖1225执5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德凤、陈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丙芳借款174000元和利息42633.89元(利息分段算至第4页2021年4月15日,以后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合计216633.89元;二、驳回原告闫丙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丙芳负担338元,由被告王德凤、陈广伟负担45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德凤、陈广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